欧盟于2006年9月26日颁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除外)。
若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按照如下图进行标识,并标注该元素的符号。电池指令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带叉轮垃圾桶标志的四分之一。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新电池法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的电池指令,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指令”转变为“法规”, 计划建立新的电池监管框架。该草案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及工业电池四类。新电池法草案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元素和镉元素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拟进行技术更新。
有害物质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相关认证知识: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指令2013/56/EU,修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6/66/EC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修订了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和钮扣电池的汞含量,同时取代委员会决议2009/603/EC。此指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20日后生效。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在欧盟成员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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