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与之相对的是工业防护用品,非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海关联盟认证国家需要办理海关联盟EAC认证。
在海关联盟认证019法规技术法规中,个人防护设备的安全意味着:
由于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其制造材料的影响,对人和环境没有不可接受的影响。
在下列个人防护设备操作过程中遇到有害(危险)因素时,确保人身安全:
- 机械效应和一般工业污染;
- 有害化学品;
- 电磁和非电磁辐射;
- 高(低)温度的影响;
- 电流、电场和电磁场的影响;
- 暴露于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虫);
- 能见度降低。
海关联盟CU-TR认证019法规不适用于下列类型的个人防护用品:
1)运动中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2)专门为消防单位和单位开发的个人防护设备,确保消除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的后果;
3)专门开发的用于航空,航天技术和水下工程的个人防护装备;
4)专门开发的用于医疗目的和微生物学的个人防护设备;
5)个人防护设备,用作展览和交易会的模型。
在选择认证类型时,法规ТР ТС019/2011根据对用户造成伤害的风险进行分类:
第一类:设计简单的个人防护装备,对用户造成的伤害风险很小的,可以采用符合性声明;
第二类:复杂设计的个人防护产品,为以防止死亡或任何可能对用户造成严重伤害的,这些产品都必须经过强制性合格认证。
个人防护设备伤害风险程度和采用认证模式分类,应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中提供的表格进行合格认证模式或符合性声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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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认证服务
根据2004年7月6日乌内阁第318号决议《关于进行产品认证条例》规定,针对在乌国境内呈现的产品类型,其认证符合乌国的规范性文件。认证机构有权承认来自独联体国家以及其他国家产品的认证证书,前提是已于这些国家签订认可协议。根据文献资料的分析以及对产品进行的鉴定,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承认外国证书。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合格证书的认可仅适用于单批次进口货物。由第三方出具的证书无法识别。例如,俄罗斯机构所颁发的德国产品的合格证将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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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CE认证服务RCD指令-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
从1990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LH在2.5至24米),必须符合RCD游艇欧盟指令(94/25/EC)及2003/44/EC的修订要求。该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94/25/EC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